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9年5月8日,我市被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确定为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地区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提升工作的通知》(农政改发〔2019〕3号)、《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18〕3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批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辽农综〔2019〕146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大政办发〔2019〕43号)精神,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