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农区市县人民政府,各涉农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2019年5月8日,我市被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确定为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地区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提升工作的通知》(农政改发〔2019〕3号)、《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18〕3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批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辽农综〔2019〕146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大政办发〔2019〕43号)精神,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目标,以集体经营性资产和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股份量化改革为重点,坚持正确改革方向,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着力推进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努力实现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
二、改革内容
(一)资产量化。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1.集体资产量化的范围。一是将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特别是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财政奖补资金,纳入集体资产量化范围。二是探索将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资产量化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2.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核算。根据《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集体经营性资产=短期投资+经济林木资产+长期投资+经营性固定资产+经营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用于经营的其他流动资产和农业资产,特别是货币资金等流动资产,以及货币资金中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区分用于经营的和非经营的,将用于经营的部分量化为本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包括未承包到户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及其他农用地,区分用于经营的和非经营的,将用于经营的部分作为经营性资源性资产,量化为本集体成员持有的份额。
3.集体资产量化的方式。农村集体资产量化,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提倡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久不变。只有经营性资产的集体经济组织,将其以股份形式量化;只有未承包到户的经营性资源性资产的集体经济组织,将其以份额形式量化;既有经营性资产,也有经营性资源性资产的集体经济组织,将经营性资产以股份形式量化,将经营性资源性资产以份额形式量化;既没有经营性资产,也没有经营性资源性资产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虚拟股份的方式,按集体成员人数分配股份,作为将来资产量化的依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制定集体资产量化办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二)股权设置。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第一种是实行一人一股制。适用于集体成员股份平等的村,将集体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源性资产分别按成员人数进行折股量化,确定每股金额和每份亩数,再计算每人和每户持有股数(份数)和金额(亩数)。
第二种是实行一人多股制。适用于集体成员股份体现差别的村,将集体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源性资产分别按总股(份)数进行量化,确定每股金额和每份亩数,再计算每人和每户持有股数(份数)、金额(亩数)。
第三种是实行“基本股+劳龄股”等方式,适应于集体经营性资产具有劳动积累性质的村,根据集体成员及劳动贡献,将集体经营性资产配置成基本股、劳龄股等,基本股、劳龄股等各占总股本的比例,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确定每个基本股的金额和每个劳龄股的金额等,再计算每人和每户持有基本股股数、金额和劳龄股股数、金额。
股权分配对象、股权配置比例,要充分协商,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张榜公布,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三)股权管理。根据中央政策要求,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同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采取“量化到人,确权到户”的管理方式。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选择何种管理模式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四)股份权能。赋予集体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继承、有偿退出等权能。
1.股权占有。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由集体经济组织制定《集体成员股份(份额)明细表》,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集体成员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份额)信息。探索以户为单位持股管理模式,实行信息化管理的村,探索股权信息平台管理方式。
2.股权收益。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实行按股分配,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载明收益分配方式,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和累计提取上限。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无效益不分配,严禁举债分配。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要依据当年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并建立“以丰补歉”机制。集体经济组织应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后,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议定方可实施。
3.股权继承。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办法。原则上继承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照法定程序继承股权;继承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享受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继承等权益,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或者转让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继承人的,被继承人所持有的股权收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原则上继承人凭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公证文书或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股权继承证明材料或股权继承司法裁判文件(含调解书),集体经济组织方可办理股权继承手续,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4.有偿退出。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股权转让是将拥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行为。股权退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将其成员资格和集体资产股权退还本集体经济组织,并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补偿的行为。
股权一般不得退出或转让。本集体成员因家庭生活困难、重大疾病、不可预见灾难等特殊情况申请有偿退出的,其股权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暂时按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账面净值赎回,待生活转好后,若拟赎回原有股权,其可按赎回发生时的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账面净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其原有股权。按照本人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签订协议、股权变更的程序实施。
现阶段本集体成员通过股权转让、退出、继承等方式持有集体资产的总股份(份额),原则上不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总股份(份额)的3%.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设置。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建立农村集体经济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由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组成,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集体经济组织应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成员大会可授权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现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以户为单位推举出集体经济组织户代表(通常每户推举一名),再由户代表按每五户至十五户选举产生一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组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任期、职权及议事规则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规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2.理事会。理事会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理事会由5-7名理事组成。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理事长)。村党组织书记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原则上由村党组织副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理事长)。理事会任期、职权、议事规则等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规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3.监事会。监事会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长一般由党员担任,可以由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监事会任期、职权、议事规则等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规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未丧失行为能力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判处刑罚或涉黑涉恶等有过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除外),方可确定为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原则上直系亲属中不得2人或2人以上当选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理事长与监事长不能同时兼任,理事和监事也不能同时兼任。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集体经济组织应参照《大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通过,并附有《集体成员股份(份额)明细表》。
(七)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大会。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及时召开第一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集体经济组织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和理事长、监事长,形成会议决议或纪要。按程序办理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及公章刻制、银行开户和税务登记等,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严把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量化质量关,凡是应纳入经营性资产的,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应量化尽量量化,防止集体成员股份权利流失。健全每月例行调度与通报制度,压实乡镇(街道)主体责任,确保股份合作制改革落到村级“最后一公里”.
(二)加强培训指导。实施村级干部股份合作制改革轮训计划。各级政府及农业农村部门领导要深入基层,指导集体经济组织结合本村实际,制定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严格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管理等操作步骤,保证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人、确权到户。
附件: 大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doc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5日
附件
大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机制,规范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行为,维护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接受所在地党组织的领导及上级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促进本社经济发展,提高本社成员财产性收入。
第三条 本社于××年××月××日成立。
本社名称:××县(市、××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
理事长:××××
本社总资产××万元,净资产××万元;经营性资产××万元,非经营性资产××万元;集体资源性资产××亩,其中,农用地××亩,建设用地××亩,未利用地××亩,未承包到户的农用地××亩,已经开发利用的建设用地××亩,已经开发利用的未利用地××亩(含“四荒”地××亩)。
本社集体经济经济组织成员××人、成员户××户。
本社可量化到人、确权到户的集体经营性资产××万元,股份××股;可量化到人、确权到户的未承包到户的农用地××亩、份额××份,已经开发利用的建设用地××亩、份额××份,已经开发利用的未利用地××亩、份额××份。
本社住所:大连市×××××,邮政编码:××××××。
第四条 本社以壮大集体经济、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职能,包括: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
第五条 本社所有资产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成员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切实维护成员合法权益,促进本社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本社以集体经营性资产对经营性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接受所在地同级党组织领导,支持所在地同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决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本社重大事项及时向所在地同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章 集体资产
第七条 本社集体资产包括:
(一)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二)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三)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非经营性资产;
(四)政府拨款、减免税费以及接受捐赠、资助形成的资产;
(五)××××××××
(六)××××××××
(七)依法属于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 成员资格和权利义务
第八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确认成为本社成员。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第九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社资产及其经营管理依法享有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监督权等权利;因工作、生活等原因与本社不再具有生产生活关系的,不享有表决权,但符合条件×××××××××××××的除外;
(二)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享有本社集体资产产权,参与本社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
(四)×××××××××
(五)×××××××××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本社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三)承担集体资产的经营风险;
(四)××××××××
(五)××××××××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成员大会可以授权成员代表会议制定和修改章程。
第十三条 成员代表会议由××名成员代表组成。根据本社情况,以××名户代表产生1名代表比例选举成员代表,成员代表任期×年(5年),可连选连任。
成员代表,一般要求年满18周岁至××周岁,必须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必须具有一定文化素质和工作能力,并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必须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热心为本社成员服务。
第十四条 成员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合并、分立以及因其他事由解散的实施方案;
(五)本社集体资产发展规划、经营方式、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投资项目;
(六)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
(七)成员的增减;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1/2以上出席方可举行,成员代表会议由全体代表2/3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成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必须是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出席会议,委托人应向理事会提交成员代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当由出席人数4/5以上通过;对一般事项的决议,应当由出席人数2/3以上通过。
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修改章程,重大的资产处置,重大事项建设,对外投资(万元以上),产权变更、交易,成员收益分配等。
一般事项主要包括日常运营农村集体资产的情况报告、投资(万元以下)、一般性项目建设、小额资产核销等。
主要管理人员包括××××。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7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会议:
(一)1/10以上成员代表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由××人(5—7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
理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以直选差额方式选举产生,任期×年(3或5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或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应为本社成员,年龄在18周岁至××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
第二十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
(二)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三)制定并执行本社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草案;
(五)负责本社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作工作报告;
(七)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成员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并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定期向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
(五)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会成员出席;有1/3理事会成员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与会理事会成员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
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理事会的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是由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由××人(3—5人)组成,设监事长1名,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同级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财务;
(二)监督理事、主要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以及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的理事、主要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纠正理事、主要管理人员损害本社利益的行为;
(四)提议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在理事会不召集会议时自行召集会议;
(五)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提出提案;
(六)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每月或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根据内容和需要邀请理事会成员和部分集体成员参加。监事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社及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不侵占、挪用本社及成员的资产;
(三)不擅自将本社资金借贷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不擅自将本社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五)不将本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他准则。
第二十七条 本社××名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或者××名以上户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理事会逾期不召开的,监事会有权代为召开。
第二十八条 成员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社成员有权依法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投诉举报。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五章 资产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社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建立和完善本社资产经营管理、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第三十条 本社的经营性资产采取直接经营、发包、租赁、委托、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经营。加强和完善对非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农村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和使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一条 未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同意,不得将集体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本社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社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 本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的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每年一次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重点清查经营性资产、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清查核实结果应向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六章 股份(份额)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社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份的量化以××为主要依据。
本社将未承包到户的农用地和开发利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集体经营性土地资源,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份额的量化以××为主要依据。
本社在无集体经营性资产和集体经营性土地资源的情况下,根据××等因素,配置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系数,作为将来股权量化的依据。
本社成员的股份(份额)于××年××月××日起锁定。
第三十四条 本社成员享有的股份(份额),以户为单位记载。户内总股份(份额)一般不随户内人口增减而调整,或者在一定时期(5年、10年、15年…)内,不随户内人口增减而调整,保持基本稳定。
第三十五条 本社成员股份(份额)一般不得转让,也不得向本社成员以外的人员转让、赠与。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赠与股份(份额)的,可以在本社成员之间转让、赠与,也可由本社赎回。
本社资产股份(份额)可以依法继承。不属于本社成员的人员通过继承取得资产股份(份额)的,不享有表决权。
本社成员因家庭生活困难、重大疾病等原因,其资产股份(份额)可由本社暂时按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账面净值赎回,待生活转好后,可按赎回发生时的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账面净值向本社购回其原有股份(份额)。
通过股份(份额)量化和转让、赠与、继承等方式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份额)的,持有的总股份(份额)不得超过本社总股份(份额)的××%(通常控制在3%以内)。
第三十六条 本社建立成员名册,记载成员的姓名、股份(份额)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贯彻各级财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开支审批、资金管理、票据管理、财务公开、坏账核销和内部控制等财务和会计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财务核算。
第三十八条 本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有关财务公开的规定,在信息化平台、村务公开栏等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等。
第三十九条 本社每年向成员公示下列信息:
(一)本社集体资产的运行情况;
(二)本社设立企业的资产运行情况;
(三)本社以及设立企业的管理人员工作报酬、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四)本社集体资产的清查核实结果;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条 本社每年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社的经济活动开展审计,接受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审计监督检查。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向本社成员公示。
第八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社集体资产经营收益由本社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第四十二条 本社收益分别来源于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土地资源)的经营所得扣除应上缴的税费和各项费用后的净利润部分、本社成员集体所有土地(含机动地、放弃地、老年农民“退养”土地)流转收益和未承包到户的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四荒”地)租金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社收益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再投资发展;
(二)用于本地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提高村民养老、困难家庭生活补助等福利;
(四)成员分配。
第四十四条 当年度集体资产的净收益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配。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比例为当年净收益的××%(至少不低于15%)。公积金和公益金累计额达到××万元后,可以不再提取。
公积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公益金主要用于资助本地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四十五条 本社根据当年度的经济状况和发展实际,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向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报告,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
本社严格执行集体组织收益分配制度有关规定,坚持效益决定分配,“无效益不分配”,严禁“举债分配”。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要依据当年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并建立“以丰补歉”机制。
第四十六条 收益分配以成员的股份(份额)为依据。
第四十七条 收益分配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当收益分配条件成熟时,由理事会提出收益分配方案,方案上报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后,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并经公示后再结算兑现。
(二)收益分配按所持股份(份额)兑现。
第九章 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第四十八条 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审核批准后,向县(区、市)登记赋码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时,必须对本社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清理债权债务。本社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广泛征求成员意见并提交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五十条 本社如撤村建居,且集体土地全部被征收、旧村改造全部完成、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管理与城市完成接轨,不具备继续经营管理条件、群众提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注销要求,可以注销解散。
第五十一条 本社解散时,应成立清算小组。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确定清算小组人选。
第五十二条 清算小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本社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本社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本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本社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八)×××××××
(九)×××××××
第五十三条 清算小组制定清算方案,报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和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确认,在将本社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职工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和社会保障金;
(二)所欠税款;
(三)本社债务;
(四)归还成员出资;
(五)剩余部分按成员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四条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后上报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判决后实施。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审核,于××年××月××日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本章程自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时,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成员代表签字:
附表:1.××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成员股份明细表(试行)
2.××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成员份额明细表(试行)
××股份经济合作社
××年××月××日